關鍵詞:口腔門診部/診所設置基本標準
一、牙椅
門診部:
至少設有牙科治療椅4台。
診所:
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台 1台。
二、科室設置
門診部:
不設分科。能開展口腔內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複科的大部分診治工作,有條件的可分設專業組(室)。有專人負責藥劑、化驗(檢驗中心有統一安排的可不要求)、放射、消毒供應等工作。
診所:
無此要求。
三、人員
門診部:
1、每牙科治療椅至少配備1.03名衛生技術人員;
2、至少有2名口腔科醫師,其中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;
3、牙科治療椅超過4台的,每增設4台牙椅,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醫師;
4、醫生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於1:1。
診所:
醫師。
1、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,經注冊後在醫療、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,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。
2、每增設2台口腔綜合治療台,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。
3、設4台以上口腔綜合治療台的,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。
護士。
1、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。
2、每增加3台口腔綜合治療台,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。
四、房屋
門診部:
1、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麵積不少於30平方米;
2、診室每牙科治療椅淨使用麵積不少於6平方米。
診所:
1、設1台口腔綜合治療台的,建築麵積不少於30平方米;設2台以上口腔綜合治療台的,每台建築麵積不少於25平方米。
2、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台淨使用麵積不少於9平方米。
3、房屋設置要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。
五、設備
門診部:
1、基本設備:電動吸引器、顯微鏡、X光牙片機、銀汞攪拌器、光敏固化燈、超聲潔治器、鑄造機、紫外線燈、高壓滅菌設備
2、每牙椅單元設備:牙科治療椅1台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醫師座椅1個病曆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配備中高速牙科切割裝置不少於牙科治療椅總數的1/2;
3、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。
診所:
1、基本設備。
光固化燈、超聲潔治器、空氣淨化設備、高壓滅菌設備。
2、急救設備。
氧氣瓶(袋)、開口器、牙墊、口腔通氣道、人工呼吸器。
六、特殊要求
門診部:
1、製訂各項規章製度、人員崗位責任製,有國家製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,並成冊可用。
2、注冊資金到位,數額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。
診所:
1、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製度和技術操作規範,製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。
2、注冊資金到位,數額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。